浙江省電機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浙江省電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 英文為:ZHEJIANG ELECTRIC MOTOR INDUSTRY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 由浙江省電機制造、配套、科研設計與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在平等互利、自愿的基礎上聯合組成的本省跨地區、跨部門、跨所有制的地方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企業服務,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傳達和貫徹政府的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愿望與要求,促進會員素質提高和會員之間橫向聯合和經濟技術的交流與協作,推動本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團體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建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聚焦規范提升,加強風險防范,積極參與清廉社會組織建設。本團體的黨建工作機構是中共浙江省經信領域行業協會委員會,登記管理機關是省民政廳。本團體接受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或黨建工作機構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協會常設機構理事會、秘書處設于當任理事長所在單位。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本協會在政府部門和會員之間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代表會員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相關部門提出自己的要求,承擔政府部門授權于協會的工作,協助政府部門搞好本行業管理; (二)調查、搜集、整理電機協會的基礎資料,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科研、產品、工藝、標準和質量管理等工作的近期和長遠規劃,經濟技術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并參與政府部門有關活動; (三)搜集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編輯出版協會刊物和行業經濟技術資料; (四)協調會員企業之間在經營、技術合作和競爭中出現的問題,積極發展與國內外相關民間組織的聯系,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活動。在出口創匯和技術引進方面通報情況,提出建議,維護國家和行業整體利益; (五)組織本行業會員之間交流成本、價格資料,在調整研究的基礎上,對電機產品價格水平提出建議,供物價部門審查核定; (六)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會員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對經營活動和技術發展進行指導,推動企業素質和經濟效益的提高; (七)在政府授權下,協助企業對新產品開發、技術改造進行調查論證,產品創優的有關工作; (八)組織行業內企業管理升級工作交流,協助企業上等級的有關工作; (九)組織會員單位協商制定共同信守的行規行約,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宣傳貫徹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協助企業搞好質量管理和為用戶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類型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在本協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凡依法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從事電機制造、配套、科 研、設計、試驗等企事業單位和大專院校的專家、學者,承認和遵守章程,承擔章程規定的義務,均可申請入會,協會會員以單位會員為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經秘書處和所屬專業委員會實地考察符合入會條件;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優先獲得協會發行的刊物、技術經濟資料及其他信息。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 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理事的名額;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代表大會同時換屆。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會員企業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 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會員企業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聘任人選,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要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投入人對投入本會的資產不保留和享有任何權利。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加強對本團體主要負責人、專職工作人員和會員的廉潔教育,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才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工作機構審核、審批。 第四十六條 探索建立開放式黨組織和黨小組,對黨員有3名以上,但能接轉組織關系的黨員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黨組織。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五十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2023年9月25日經九屆二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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